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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監宣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338號聲 請 人 甲00相 對 人 A002 (已歿)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A002之女,相對人因車禍致右大腦創傷性出血等,致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依民法第14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此為家事事件法第171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115年5月14日死亡,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本件因相對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依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郁甄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