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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監宣字第 4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449號聲 請 人 A01非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李亭萱律師吳幸怡律師受監護宣告之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A02(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處分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A02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為受監護宣告之人A02之次子,A02前經本院以114年度監宣字第1051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負責照護A02及妥善管理其財產之職務。A02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其中附表所示編號1至4之土地,因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辦理「國道7號高雄路段新建工程」而協議價購,另附表所示編號5至8之土地,則因前述價購後,將有剩餘土地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使用之情形,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得向高公局申請一併價購,是有處分系爭不動產之必要,且處分所得款項將支應A02將來之看護、安養、醫療及生活等費用,爰依法聲請准予聲請人代理處分A02所有之系爭不動產等語。

二、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

三、經查:㈠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10

5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陳報財產清冊准予備查函文、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A02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高公局113年11月5日路字第1131761030號函暨地籍圖謄本、115年2月6日路字第1151760173號函暨「國道7號高雄路段新建工程」都市土地路段協議價購歸戶土地清冊、親屬會議同意書、外籍看護薪資表、勞保及就業安定費繳費單、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門診醫療費用收據、每月開銷明細及單據、協議價購同意書、剩餘土地一併價購申請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7至56頁、第75至99頁)。又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1051號監護宣告事件,於115年2月12日確定在案,聲請人並已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陳報財產清冊,經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

㈡本院審酌A02目前日常生活無法自理,需24小時仰賴他人照顧

,每月有醫療、看護費用及營養品等消耗品之開銷,目前均由A02之子女共同分擔。參酌高公局協議價購系爭不動產之價額高於公告土地現值,亦未明顯大幅低於市場行情,此有系爭不動產第二類謄本、高公局115年2月6日路字第1151760173號函暨「國道7號高雄路段新建工程」都市土地路段協議價購歸戶土地清冊附卷可參(本院卷第25至39頁、第51至53頁)。輔以本件處分系爭不動產事宜,復經A02全體子女一致同意,並簽署親屬會議同意書在卷(本院卷第55至56頁),且出售系爭不動產所得價金,將存入A02名下第一銀行鹽埕分行帳戶,用以支應A02之將來之必要費用,可使A02能持續接受穩定、適切之照顧,足認合於A02之利益。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00條、第1103條第2項、第110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均為同法第1113條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處分A02所有之系爭不動產或其處分所得之金錢,自應依上揭規定妥適管理,並應使用於A02未來日常生活及照護所需,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政學附表:

編號 類別 不動產坐落 權利範圍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1,813.16平方公尺 全部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279.92平方公尺 全部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373.76平方公尺 全部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646.78平方公尺 全部 5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287.95平方公尺 全部 6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44.79平方公尺 全部 7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22.86平方公尺 全部 8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1.24平方公尺 全部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裁判日期:202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