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470號聲 請 人 張福利非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王韻慈律師受監護宣告之 人 黃素貴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A03(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A03之配偶,A03前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確定在案。A03因病需安置於專業養護機構,每月需支出安養機構之規費及相關醫療雜支費用預計至少約新臺幣(下同)4萬元,惟A03目前名下郵局及銀行存款總額僅餘17萬0,124元,為支應後續相關費用,基於A03之利益,爰依法聲請准予代A03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因此,監護人為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之聲請,應以該處分對受監護宣告人有利益為前提,倘併為預告處分之方式者,尚須監護人已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使該處分之結果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
三、經查: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有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及
確定證明書、高雄市立小港醫院診斷證明書、惠德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收費標準、安泰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入住須知及照護收費標準、高雄市私立上和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入住須知、崇恩長期照顧集團新案評估表、臨海醫療橙田護理之家照護收費標準、郵政存簿儲金簿與農會存摺之封面及交易明細節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受監護人不動產處分同意書、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買賣契約書、實價登錄查詢資料、屋況影片光碟等件附卷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監宣字第1039號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已堪信實。又聲請人已會同前開113年度監宣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所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張琮琨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本院,並經准予備查在案,是聲請人自得聲請本院准許處分A03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㈡本院審酌A03之身心狀況,除日常生活所需外,亦確有支出醫
療、養護等費用之需,花費非低;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出售後所得價金用以支付A03所需費用,能使其持續接受穩定、適切之照顧,對A03應屬有利,再觀諸聲請人所提出在卷之買賣契約書所載買賣價金,與其提出高雄市前鎮區近年買賣實價登錄資料相較,亦未有顯然過低情形,堪認聲請人所擬出售之價格對A03並無不利。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A03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可使A03能持續接受穩定、適切之照顧,足認合於A03之利益且有必要,自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定。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就處分A03名下不動產所得之價金應妥適管理,並使用於A03未來生活及照護所需,併予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怡凡附表:
編號 種類 地號或建號 權利範圍 1 土地 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 1000分之66 2 建物 高雄市○鎮區○○段○○段00○號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