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497號聲 請 人 A02相 對 人即應受監護宣 告 人 A003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A02聲請對相對人A003為監護宣告事件,相對人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5年5月23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