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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監宣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監宣字第97號聲 請 人 唐○○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1日送達與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為憑,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