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失 蹤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A01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A01(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於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A01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2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A01(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59年11月24日遷入設籍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A01未婚,父母及兄弟姊均歿,經高雄○○○○○○○○○人員訪談其親屬侯福來,得知A01於70年間離家,音訊全無,親屬迄至110年7月30日始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長明派出所申報失蹤人口。另經該戶政事務所依職權查詢有關失蹤人之勞工保險、社福津貼補助、公教退撫給與、入出境紀錄、健保投保與就醫紀錄、榮民身分及殯葬設施使用紀錄,業經函復或顯示皆無失蹤人之相關資料。是以,失蹤人A01至遲於110年7月30日(斯時83歲)行蹤不明,失蹤迄今已滿3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A01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高雄○○○○○○○○114年7月10日高市三民戶字第114704*****號函檢附戶籍資料、戶籍謄本、高雄○○○○○○○○失蹤人口親屬訪查紀錄表、照片2幀、身分證影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6月27日保普生字第114130*****號函、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14年6月25日高市社救助字第114353*****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6月25日總處資字第11400*****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4年6月25日移署資字第11400*****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4年6月25日健保高字第11460*****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114年6月26日高市榮字第11400*****號函、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14年6月24日高市殯處武字第114706*****號函等件為證。參以上開高雄○○○○○○○○函載稱:A01為未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者清查人口,年滿80歲且已於110年7月30日列為失蹤人口迄今未尋獲等語,堪認A01至遲於110年7月30日起即已失蹤,失蹤迄今已逾3年為真實。
四、又本院於115年1月15日以本院115年度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准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同日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6個月已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亦有上開裁定、公告暨公告證書等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A01死亡,應予准許。
五、A01至遲於110年7月30日失蹤,計至113年7月30日,已滿3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