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2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失 蹤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A01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A01(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高雄市○○區○○路00號)於民國114年10月3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A01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A01於民國43年2月19日將戶籍遷入高雄市○○區○○路00號建物後即未再異動,迄今該門牌已滅失,A01亦行方不明,並經高雄○○○○○○○○111年10月3日通報為失蹤人口,至今音訊杳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獲准,並依法公告,現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2項及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高雄○○○○○○○○115年1月12日高市苓戶字第11570023600號函暨所附查訪紀錄表、內政部移民署108年2月19日移署資字第1080026362號函、戶籍及親等資料、高雄市苓雅區109年至115年度清查人口名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明細表、高雄○○○○○○○○戶籍登記催告書、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11年9月14日高市殯處武字第11170791400號函、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11年9月14日高市社老福字第11137510600號函、80歲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參以上開苓雅戶政事務所函稱A01不僅無94年全民換發身分證之換發申請紀錄,且原設籍之地址門牌已滅失,並於111年10月3日經列入失蹤人口在案等情。是以,堪認A01於111年10月3日失蹤,而A01係00年0月00日出生,失蹤時為97歲,故計算至114年10月3日止,失蹤屆滿3年,且經本院於115年4月20日准為公示催告,現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故依前開規定,自應推定A01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本件失蹤人死亡宣告,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