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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司繼補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補字第133號聲 請 人 A01非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