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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司繼補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補字第59號聲 請 人 A01法定代理人 A02

一、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A05之遺產清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欣璇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