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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60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A02生前最後設籍址為嘉義縣水上鄉,此有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在卷可佐,非屬本院轄區,從而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即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