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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19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198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000之遺

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A03(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含墊付費用)核定為新臺幣9,175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03年度司繼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A03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而聲請人業已清查被繼承人遺產、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刊載公示催告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聲請變賣被繼承人遺產以清償債務…等管理遺產行為,而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宜已墊付公示催告登報費、戶政規費、公示催告聲請費、郵局查詢作業手續費、股票掛失公示催告聲請費、除權判決聲請費、差旅費、變賣遺產聲請費等共計新臺幣(下同)8,690元,聲請人為參與分配,爰依法聲請本院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之前揭主張,據其提出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588號民

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本院103年度司家催字第246號民事裁定、台灣新生報社刊登廣告證明單、三芳公司成交價格資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函、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股東現金股利分配明細表、現金股利發放通知書、現金股利領取單、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列印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㈠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所遺遺產,包含郵局存款606元及三芳化

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14股、現金股利7,327元。其中股票339股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8123號執行命令變賣,餘375股則經本院114年度司家拍字第5號裁定准予變賣,被繼承人現存遺產價值共計32,316元。依財政部頒定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之規定,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1.5%,為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各分署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時始適用之,則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依該要點核算為4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聲請人已墊付遺產管理費用共計8,690元,則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9,175元(含已代墊費用)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至關於本件聲請程序費用已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毋庸再重複納入計算,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

裁判日期:202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