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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10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076號聲 請 人 張翊宸律師即被繼承人徐士傑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A01(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112年6月14日發現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代墊費用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參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此費用包括在主文第一項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內)。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2434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A01之遺產管理人,嗣依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47號裁定為公示催告,而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聲請拍賣聲請人管理之不動產,業經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開拍賣並經拍定,並命聲請人提出遺產管理人報酬裁定等以參與分配,爰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之前揭主張,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434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通知、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函、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事務之工作列表、本院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47號裁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清冊為證,準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報酬及所墊付之必要費用,洵屬有據。

(二)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參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及後續尚待處理之事項,復斟酌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及代墊費用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3,000元(含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墊付之程序費用1,000元,及本件聲請費1,500元及其他代墊費用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裁判日期:202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