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28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2841號聲 請 人 許芳瑞律師即被繼承人陳〇〇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A01(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15,000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575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A01之遺產管理人,嗣依115年度司家催字第28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並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為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揭示。聲請人已辦理被繼承人所遺建物遺產管理人登記、編制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且聲請人為進行管理遺產職務,已代墊相關費用新臺幣(下同)1,724元(其中1,500元聲請程序費用已經本院115司家催字第28號裁定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而被繼承人所遺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權利範圍為3分之1),經共有人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又經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並已進行至鑑價程序,為此狀請本院裁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及已支出費用,以利將來聲明參與分配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5754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15年度司家催字第28號民事裁定、土地登記申請書、遺產清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執字第41532號民事執行處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764號民事裁定等件影本為證,並經調取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5754號、115年度司家催字第28號卷宗查閱屬實,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編制遺產清冊、辦理

土地遺產管理人登記、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完成申報遺產稅並經發給核定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管理遺產行為,且被繼承人所遺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權利範圍為3分之1)現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進行拍賣程序中。聲請人已進行前開管理遺產行為,後續尚須就分割共有物訴訟應訴,並於首揭公示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期間屆滿及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償債務、交付遺贈物,若遺產有賸餘,須辦理歸屬國庫等其他事項待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15,000元(含已代墊費用)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