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2869號聲 請 人 林俊寬律師即被繼承人A01之遺產管理人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A01(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民國111年4月13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巷00號)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核定為新臺幣40,000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此費用包括在主文第1項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內)。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13年度司繼字第4336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A01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且於113年10月28日確定,嗣聲請人提出聲請,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家催字第22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而聲請人業已執行如本件卷內附表工作紀錄所示,因考量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已難期待由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酌定,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酌定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新臺幣(下同)40,000元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336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律師閱卷聲請書、除戶謄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含未逾繳納期間)查復表(國稅部分)、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民事(家事)陳報狀(遺產清冊)、民事(家事)聲請狀(准予公示催告)、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本院114年度司家催字第22號民事裁定、高雄銀行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信託財產結算暨報告書、律師函、遺產稅申報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函、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336號、本院114年度司家催字第22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被繼承人遺有高雄銀行信託財產及中華郵政高雄
正言郵局存款等,遺產稅申報核定金額總計為3,993,436元,聲請人業已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編制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管理遺產行為,後續尚有剩餘財產移交國庫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40,000元(含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墊付之程序費用1,500元,及本件聲請費1,500元及其他已墊付之費用)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