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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29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2956號聲 請 人 周慶順律師即被繼承人楊家麟之遺產管理人關 係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代 理 人 莊心雅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A03(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核定為新臺幣23,000元。

關係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墊付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A03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共計新臺幣23,000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此費用包括在主文第1、2項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內)。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11年度司繼字第5567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A03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且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確定,嗣聲請人提出聲請,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07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已清查遺產及編制遺產清冊,且墊付管理費用新臺幣(下同)130元(含郵政費用92元及閱卷費用38元)。因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顯然不能召開親屬會議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爰依法聲請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又被繼承人並無遺產,無積極財產可供清償管理費用及代墊費用,爰一併聲請命關係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墊付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之前揭主張,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5567號民

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含未逾繳納期間)查復表(國稅部分)、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以繼承人身分申請被繼承人綜合信用報告及未清償債務資料回覆書、遺產清冊、本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07號民事裁定、長慶法律事務所函、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市區監理所函、管理遺產工作列表、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540號、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5567號、本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07號卷宗,核閱屬實。準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報酬及所墊付之必要費用,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業已為清查遺產、編制遺產清冊、聲請對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及文書收受等一般性之管理遺產行為,日後尚待處理事項則為申報遺產稅、結清存款帳戶及就被繼承人遺產進行適法分配,如有剩餘則歸屬國庫,並向本院陳報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故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23,000元(含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墊付之程序費用1,000元,及本件聲請費1,500元及其他已墊付之費用)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至於聲請人主張應依國稅局101年執行業務者收入、費用標準,民刑事訴訟案件,直轄市及市之收入標準,每件為40,000元等語,惟該核算標準乃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執行業務者收入之準則,與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尚屬有別,本院自得按個案之不同情況依職權核定,自不受其拘束,併予敘明。

㈢本院考量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具有共益性質,認屬民法第1150

條所稱之遺產管理費用,是經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者,本能取得相當之報酬,並非無償處理。遺產管理人之法定職務依民法第1179條所明定,並非為債權人追索債權,聲請人已進行清查遺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及文書收受等管理遺產行為,確實有以其專業付出勞費。本件緣由既為關係人彰化銀行發動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程序,關係人彰化銀行應已就遺產處分之難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程序所應墊付之費用,有所評估。而目前僅查得被繼承人之各金融機構存款總計9,515元,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遺產管理費用,確有難以受償或因受償時間延宕,而影響聲請人續行遺產管理人職務之意願,是依上開規定與立法意旨,確有命關係人彰化銀行應墊付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遺產管理費用之必要。而關係人彰化銀行亦已具狀就本件表示意見而為本院一併審酌,此有115年6月12日民事陳報狀一紙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