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20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2071號聲 請 人 劉慶忠律師即被繼承人A001之遺產管理人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A001(女,民國○○年○月○日生,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九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生前最後籍設:

高雄市○○區○○里○○街○○○號三樓)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12年度司繼字第1771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A001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且於112年6月16日確定,嗣聲請人提出聲請,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35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而聲請人業已進行如附件二工作紀錄表所示職務內容,並支出如附件三所示費用,爰聲請本院核定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771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工作紀錄表、管理費用表、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執行職務相關證明文件、遺產清冊、本院通知、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110、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含未逾繳納期間)查復表(國稅部分)、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以繼承人身分申請被繼承人綜合信用報告及未清償債務資料回覆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本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35號民事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807號民事裁定、郵局存證信函用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027號、112年度司繼字第1771號、第5719號、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35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被繼承人遺有遺產,聲請人業已編制遺產清冊、

聲請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管理遺產行為,後續尚有剩餘財產移交國庫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新臺幣10,000元(含已代墊費用,另聲請人主張112年9月15日聲請報酬事件所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業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5719號裁定駁回並諭知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故本件不予列計)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