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2161號聲 請 人 賴慧萍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賴坤雄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A02(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號)於99年9月27日死亡。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繼承賴崇騰所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為辦理繼承登記,惟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之配偶為大陸地區人民,亦未聲明繼承,又親屬會議並未於繼承開始時起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爰依法聲請本院選任郭進元地政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函、同意書、嘉義縣地政士開業執照影本為證,固堪信為真,惟被繼承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3800號選任郭進元地政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確定在案(且另案聲請人賴添祿主張之原因事實均相同),此有裁定書在卷可憑。本件既已選任遺產管理人,則無再次選任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