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30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3098號聲 請 人 洪○○上聲請人陳報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親屬會議應迅速選定遺產管理人,現行法第1178條所定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之行為,亦應有期間之限制,爰將其移置於此,一併規定其選定及報明,均應於一個月內為之,以維護公益及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利益(民法第1177條立法理由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A03(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路○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於114年5月22日死亡,其無配偶、子女,亦查無第二至四順位之繼承人尚生存,亦即無繼承人。惟被繼承人死後留有遺產,且其生前曾訂定贈與契約,尚未依約履行登記、交付義務,故有選任遺產管理人代為處理其遺產之必要,故由被繼承人之姑姑郭洪oo、林洪珠及堂兄弟姊妹洪oo、A01、洪oo等五人組織親屬會議,並選任洪賴oo擔任遺產管理人。爰依法將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贈與同意書、親屬會議立同意書人、親屬會議紀錄等件為證,然觀以民法第1177條規定之立法理由,可知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召開選定、及向法院報明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依法應於繼承開始一個月內為之,亦即應由親屬會議於114年6月22日前向本院為遺產管理人之陳報,始為適法。惟依卷附親屬會議紀錄記載該次召開期日為114年8月22日,且聲請人遲至115年4月16日始向本院報明遺產管理人,有親屬會議紀錄、民事陳報選任遺產管理人狀及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佐,顯已逾前揭法定期間甚明。綜上所陳,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召開選定、及向法院報明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既均已逾法定期間,則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