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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33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3318號聲 請 人 雷明宮法定代理人 蔡榮心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台南市○里區○里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聲請人目前就系爭土地已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訟,因系爭土地共有人賴蔡册已於95年往生,其繼承人未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而賴蔡冊往生時之繼承人賴秋月亦於107年往生,賴秋月往生後之繼承人A04另於109年離世。被繼承人A04目前是否尚有繼承人實有不明,因而就被繼承人A04之遺產實有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以確保聲請人就系爭土地所提分割訴訟之程序能順利進行,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A04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而所謂利害關係人指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人,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共有人、稅捐稽徵機關或得代理國庫之行政機關,即因被繼承人死亡而有財產上一定權利義務關係或對於將來遺產之歸屬有期待權者,方得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適格之主體。

三、經查,賴蔡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5年4月28日死亡後,賴秋月、A04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此有本院95年繼字第1635號案件索引卡查詢乙紙在卷足憑,則系爭土地共有人賴蔡冊死亡後,賴秋月、A04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故賴秋月、A04均非賴蔡冊之繼承人,從而就系爭土地關於賴蔡冊之繼承登記及共有物分割訴訟,亦與A04無關,亦即聲請人並未因被繼承人A04死亡而有財產上一定權利義務關係,是聲請人並非利害關係人,其聲請選任被繼承人A04之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