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4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457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A02(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二樓之1)於114年11月12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