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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412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A02(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里0鄰○○路○巷○○○○號)於114年10月19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