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508號聲 請 人 楊雪貞律師即被繼承人陳開營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A01(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50,000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3798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A01之遺產管理人,嗣依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90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為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揭示,聲請人已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編制遺產清冊及通知已知之債權人報明債權,另被繼承人遺有坐落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第2188、2233、2450、2964、623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0號),經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程序,經以新臺幣(下同)1,389,000 元拍定,為此狀請本院裁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為50,000元,以利聲明參與分配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3798號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90號民事裁定、高雄地院113 年度司執字第146734號民事執行處通知等件影本為證,並經調取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3798號、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90號卷宗查閱屬實,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已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完成申報遺產稅並
經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地政事務所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編制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等管理遺產行為,且被繼承人所遺前開不動產經債權人向高雄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並經113 年度司執字第146734號清償債務事件以1,389,000 元拍定等情,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50,000元(含已代墊費用)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