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645號聲 請 人 蘇○○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A02(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鎮區○○里○○○路00號12樓)於114年12月20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子女,爰依法具狀聲請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未提出蓋有聲請人印鑑章之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本院於115年2月2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予聲請人,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明,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