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家拍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穎蓁律師即被繼承人A01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A01(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街000號)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580
8、584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A01(年籍資料如主文所示)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14年度司家催字第201號民事裁定准予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公示催告期間雖尚未屆滿,然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已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在案(114年度司拍字第272、278、
287、305號)。考量被繼承人所遺遺產主要為不動產,且積欠之債務金額龐大,倘以強制執行程序拍賣,拍定價格恐不盡理想,而不利於全體債權人受償。聲請人為委請專業仲介於市場上公開銷售,俾清償債務,爰依法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等語,並提出本院裁定、確定證明書、遺產稅參考清單、民事陳述意見狀、民事陳述意見(二)狀、郵局存證信函用紙等件在卷可憑。
二、按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均為遺產管理人職務之一;又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且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此觀民法第1129條、第1132條規定自明。
三、經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屬民法第1129條所定之「其他利害關係人」,為親屬會議之有召集權人。惟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復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自難期待以召開親屬會議之方式決議變賣被繼承人遺產之相關事宜,故聲請人依民法第1132條聲請法院許可同意變賣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遺產,自屬有據。又聲請人已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亦有本院114年度司家催字第201號裁定附卷可參。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被繼承人所有,且被繼承人之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調取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72、278、287、305號卷宗核閱屬實。審酌被繼承人所遺遺產主要為不動產,聲請人為以接近市價之金額出售,俾清償債務,其聲請本院認可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附表:
財產種類 地號/建號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地號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5 建物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房屋 6 建物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