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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司家補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家補字第11號聲 請 人 A01

一、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及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