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家親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A03特別代理人 A01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A01(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A05於辦理其父A02遺產分割及登記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未成年人A05之母,未成年人之父親A02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死亡,因聲請人與未成年人同為被繼承人A02之繼承人,聲請人復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辦理被繼承人A02遺產繼承與分割事宜時涉及自己代理與利益衝突,而無法擔任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爰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選任未成年人之姨之為未成年人A05於辦理其父A02遺產分割及登記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㈠聲請人之陳述狀。
㈡繼承系統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㈢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
㈣遺產分割協議書(如附件所示)。
㈤受選任人願擔任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暨印鑑證明書。
認由A01為未成年人A05於辦理被繼承人A02遺產分割及登記事宜之特別代理人,符合其利益,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