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養聲字第108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關 係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A03(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A04(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自民國115年4月22日起共同收養A06(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養女。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