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養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李○翰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被收養人之戶籍地址設於新竹縣○○鄉○○00○0號,此據其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終止收養,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