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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司養聲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養聲字第213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關 係 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A02(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自民國115年8月10日起收養A03(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養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