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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司養聲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養聲字第59號聲 請 人 邱0仁上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

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2經A01收養,惟養父A01於民國113年2月21日死亡,聲請人欲改回原本姓氏並回歸本家,爰依民法第1080之1條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A01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聲請狀、養父之死亡除戶謄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本院嗣分別於115年6月10日、115年8月5日通知聲請人到庭接受調查,上開通知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均未到庭。據此,關於本件聲請許可終止收養聲請是否合於法律之要件、終止收養是否有顯失公平等情事均無從審認,自難僅憑聲請人之書面主張,予以認可。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

裁判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