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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司養聲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養聲字第71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魏美莉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魏佳萱關 係 人 魏光正

陳千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A03(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115年3 月23日起收養A07(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