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宣示筆錄
115年度參衛字第8號聲 請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代 理 人 楊力恆複 代理人 金保元相 對 人 A04 高雄市○○區○○里000鄰○○路○○非訟代理人 林昱宏律師(法扶律師)保 護 人 吳OO 高雄市○○區○○路○○○號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參衛字第8號聲請強制住院事件於中華民國
115 年10月16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家事第四法庭( 參審法庭) 不公開宣示裁定,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 朱政坤
參 審 員 A01
參 審 員 A02書 記 官 林虹妤通 譯 蔡佳綾到庭關係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起立朗讀主文並告以裁定理由之要旨、抗告期間及提出抗告狀之法院,並諭知將裁定主文及理由要旨記載於後:
主 文相對人A04應予強制住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旨
一、事實要旨:如聲請狀所載。
二、理由要旨:㈠相對人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為嚴重病人,且有全日住院治療
之必要,因拒絕接受,經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即聲請人於民國115年9 月29日予以緊急安置,並於7 日內提出本件聲請。
㈡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於緊急安置次日起3 日內,依法交由二位
以上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科專科醫師實施強制鑑定,且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相對人意見,其拒絕接受。
㈢相對人罹患妄想型思覺失調症,且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
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並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為精神衛生法第3 條第1 項第4 款之嚴重病人。
㈣相對人有傷害他人之虞。
㈤相對人有強制住院治療之必要。
審判長諭知法院裁定書以本筆錄代之,並於宣示時生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宣示筆錄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本院並將補正裁定書正本送達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
書 記 官 林虹妤
參 審 員 A01
參 審 員 A02審判長法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除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外,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虹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