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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繼簡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繼簡字第59號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黃志強被 告 陳桂香

何泓圻

何明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復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該規定於家事事件準用之。

二、原告代位訴請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以115年度家補字第278號裁定命其遵期補繳,該裁定並於115年6月17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參。然原告迄未繳費,亦經核閱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甚明。揆上說明,原告提起本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國安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