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曾侑增高義欽被 告 A09
A10受告知人即被 代位人 A08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代位人A08與被告間就被繼承人A01即OOO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分之一,其餘由被告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代位人A08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92,371元及利息尚未清償。被繼承人A01(原名:OOO)名下原有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之33)及同段0000建號(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00樓,權利範圍:2分之1)、0000建號(共同使用部分,權利範圍:100000之50)建物,業經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754號強制執行拍定在案,扣除債務後尚餘198萬8,955元(詳附表一所示),係屬被繼承人A01即OOO之遺產,應由被代位人A08及被告A
09、A10按應繼分平均繼承。而系爭遺產迄今尚未分割,仍屬A08及被告2人公同共有,A08顯怠於行使權利,為保全其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1164條規定,代位請求准予分割系爭遺產。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分別明定。
㈡經查,原告主張上情,業據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
處函及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計算結果彙總表、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供參(本院卷第17至49頁),並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03頁)。參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可知被繼承人A01名下除前述不動產外,別無其他遺產可資清償積欠原告之債務,又前述不動產業經強制執行拍賣程序,而由全體繼承人A08、被告A09、A10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分配款,尚待分割後,再由債權人就A08分得之款項分配,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文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9頁)。又查,被繼承人A01已於109年4月18日死亡,A08為其配偶,被告A09、A10則均為其子女,則被繼承人A01之遺產應由兩造繼承,應繼分應各如附表二所示。則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即分配款,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亦無不分割之約定,依法本得隨時訴請分割遺產,被代位人A08卻怠於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則原告為保全債權,代位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訴,應屬有據。
㈢再者,法院就裁判分割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有自由裁量之權
,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繼承人間之利害關係、意願等因素,妥適分割,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又民法1164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繼承人A01即OOO遺有附表一所示遺產,如採按應繼分分別共有之方式,尚不損及各共有人之利益,對於各共有人尚屬公平,考量上開遺產之性質等情,爰予分割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請求分割被繼承人A01即OOO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有理由,並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本件原告為保全債權而代位行使債務人之遺產分割請求權,其與被告間均因此互蒙其利,故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佳妮附表一:被繼承人A01即OOO之遺產項目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備註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754號分配款 1,988,955元 現以114年度存字第11614號提存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A08 三分之一 2 A09 三分之一 3 A10 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