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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繼訴字第 83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家繼訴字第83號原 告 郭照春被 告 陳明仁

陳碧花

陳宣彤

陳志成

陳玉芳

陳玉芬

陳玉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審訴字第117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陳道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113年度存字第1457號提存金新臺幣736,850元之遺產,按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欄位分割取得。

訴訟費用由被告按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欄位負擔。

理 由

一、被告A03等7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債務人即被告A03、A04、A05、A06、A08、A09(下稱A03等6人)尚積欠原告共有物分割代墊費用債務共新臺幣(下同)136,315元尚未清償,經原告取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核發之確定支付命令在案。而被繼承人陳道遺有高雄地院提存所113年度存字第1457號提存金736,850元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為A03等6人及被告A07繼承而公同共有,應繼分各如附表所示。而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然迄今尚未分割,A03等6人顯怠於行使權利,原告為保全其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1164條規定,代位請求分割系爭遺產。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等7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以書狀為任何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分別明定。

㈡查原告主張上情,業據原告提出陳道繼承人應繼分暨分割公

同共有附表、繼承系統表、高雄地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079號及確定證明書、高雄地院民事執行處114年6月6日雄院國114司執意字第47014號函、高雄地院提存所114年6月5日(113)存字第1457號函、高雄地院114年6月2日執行命令、除戶謄本與戶籍騰本等件為證(參高雄地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176號卷【下稱審訴卷】第11頁至23頁、第37至43頁、第71至78頁),並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115年2月3日函暨所附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節本及遺產稅申報書、高雄○○○○○○○○115年1月30日、115年2月11日函暨所附戶籍資料、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115年4月28日函暨所附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與異動索引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3至183頁、第185至209頁、第249至270頁、第403至405頁、409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高雄地院113年度存字第1457號、114年度司執字第47014號、113年度司促字第23079號等案卷宗核閱無訛。而被告等7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陳述,亦未以書狀加以爭執,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因原告為A03等6人之債權人,又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亦無不分割之約定,依法本得隨時訴請分割遺產,A03等6人卻怠於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則原告為保全債權,代位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訴,應屬有據。

㈢再者,法院就裁判分割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有自由裁量之權

,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繼承人間之利害關係、意願等因素,妥適分割,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又民法1164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就被繼承人陳道所遺系爭遺產代位訴請分割,經審酌系爭遺產為提存金,性質係可分,故以原物分配,由被告等7人按應繼分之比例分割,自屬公平適當。故被告等7人就系爭遺產,應按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由其等各自取得,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如純附表: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編號 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A03 4/24 2 A04 4/24 3 A05 4/24 4 A06 3/24 5 A07 3/24 6 A08 3/24 7 A09 3/24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