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原 告 莊OO訴訟代理人 蔡OO律師被 告 莊OO
莊OO莊OO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OO被 告 莊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A002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應分割如該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柒拾捌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文書,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應受送達人陳明已收領該文書者,傳送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茲被告A05陳明以「pi******0000000il.com」電子信箱為本件訴訟文書之收件地址,且其已收受本院民國115年3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通知,惟表示不到場亦不聲請遠距視訊開庭,建請依法裁判等情。有其所寄送之Gmail電子信箱網頁截圖各1份(本院卷第405至408及415至418頁)存卷可憑,足認被告A05業受合法通知而未到庭。是以,被告A04、A05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各遺產(下合稱系爭遺產)原均為兩造之被繼承人A002所有,嗣A002於114年3月20日辭世,又第三人林OO聲請拋棄對於A002之繼承權經准予備查在案,故系爭遺產由兩造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且應繼分比例各為5分之1。茲因兩造就系爭遺產之分配比例容有不同意見,且被告A05常年旅居國外難以聯繫,原告為消滅公同共有關係以妥適利用系爭遺產,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及第1164條等規定提起本訴,並建請以如主文第1項及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系爭遺產等語。並聲明:兩造公同共有A002所遺系爭遺產應予分割。
三、被告A06、A08均到場表示同意原告主張等語,又被告A05雖未到場,惟以電郵方式表示建請依法裁判,至被告A04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陳述或答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⒈直系血親卑親屬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款、第1139條及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復為同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所明定。查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A002之繼承人,嗣A002於114年3月20日死亡,而第三人林OO聲請拋棄對於A002之繼承權經准予備查在案,故系爭遺產由兩造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且應繼分比例均為5分之1,又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迄未協議分割等情。有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本院114年7月12日高少家秀家司光114司繼字第3603號准予備查之通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遺產之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地籍圖謄本與以繼承、分割繼承為原因辦理移轉登記之相關資料、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表、如附表編號4至14所示存款或投資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存款餘額證明書、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彙總登摺明細、存戶交易明細、餘額證明書與股金證明書、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5年1月16日高市都發開字第11530274600號函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新興分處115年1月19日高市稽新房字第1157850299號函附房屋稅籍證明書、課稅明細表與房屋稅籍紀錄表各1份(本院卷第15、19至46、73至80、89至104、131至180、251至286、299至352、355至372及375至404頁)在卷可稽,復經調閱前揭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查明無誤,且為被告A06、A08、A05所不爭執,至被告A04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陳述或答辯,堪信上情屬實。據此,原告依前開各規定訴請分割系爭遺產,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法院就共有物為裁判分割時,應考慮公平、當事人聲明、應
有部分比例與實際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共有物之性質、共有物之價格與經濟價值、共有利益、各共有人主觀因素與使用現狀、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等因素。又究以原物分配、變價分割或維持共有何者為適當,法院雖得參酌共有人所主張之分割方法,然並不受其拘束,應詳予斟酌上述各因子始可裁量與定奪。申言之,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又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且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益明。經查:
⒈本院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遺產均為不動產,復考量到場
當事人均表示願依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之意願,且尚無分割困難等各情,因認將此部分遺產分歸由兩造按各5分之1之應繼分比例維持共有,有助於不動產利用之完整性,且與法律規定相合,更與到場當事人所表達之意願大抵相符,尚符合共有物分割之公平、經濟及公益等原則,故分割如各該編號之「分割方法」欄所示。
⒉如附表編號5、6、12及15所示遺產其金額本息均少於新臺幣
(下同)150元,若以前述應繼分比例平均分配,則各當事人可得分配數額甚少,徒增法律關係之複雜化,併參酌到場當事人均表達願將此部分遺產全數分歸原告之意願(本院卷第439頁),故爰分配如各該編號之「分割方法」欄所載。
⒊如附表編號4、7至11及13、14所示遺產為具相當數額或價值
之活期存款或股金,復無分割困難之情,爰依前開應繼分比例為分配,併參酌到場當事人均稱願將各該數額之餘數分歸原告之意見(本院卷第439頁),故諭知如各該編號之「分割方法」欄所記。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上開各規定訴請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具非訟性質,兩造均因本訴互蒙其利,復斟酌如附表編號5、6、12及15所示遺產均分歸原告,至其餘遺產則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為分配,暨原告表達願全數負擔訴訟費用之意願(本院卷第441頁)等各情,因認本件訴訟費用17,178元應由原告負擔為宜,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馨元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應有部分20000分之813) 由兩造按各5分之1之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2 房屋 同段5091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房屋(應有部分2分之1) 同上。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應有部分816分之5) 同上。 4 存款 臺灣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7,134元(按:114年10月12日時結存金額)及其利息 其中1,430元及左列利息均分歸原告所有,餘5,704元由被告各分得1,426元。 5 同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32元(按:114年10月8日時結存金額)及其利息 分歸原告所有。 6 同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1元(按:114年10月8日時結存金額)及其利息 同上。 7 同上 第一銀行十全分行(帳號:00000000000) 213,681元(按:114年10月12日時結存金額)及其利息 其中42,737元及左列利息均分歸原告所有,餘170,944元由被告各分得42,736元。 8 同上 華南商業銀行高雄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20,000元(按:114年10月9日時結存金額)及其利息 同編號1。 9 同上 華南商業銀行高雄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2,075,245元(按:114年10月9日時結存金額)及其利息 同上。 10 同上 高雄銀行建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18,694元(按:114年10月12日時結存金額)及其利息 其中3,742元及左列利息均分歸原告所有,餘14,952元由被告各分得3,738元。 11 同上 中華郵政公司新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432,853元(按:114年10月8日時結存金額)及其利息 其中86,573元及左列利息均分歸原告所有,餘346,280元由被告各分得86,570元。 12 同上 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45元(按:114年10月8日時結存金額)及其利息 同編號5。 13 同上 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八德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0) 13,743元(按:114年10月12日時結存金額)及其利息 其中2,751元及左列利息均分歸原告所有,餘10,992元由被告各分得2,748元。 14 投資 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三民分社(股數:20股) 2,000元 同編號1。 15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0) 131元 同編號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