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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勸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勸字第14號聲 請 人 張坤生相 對 人 王姿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勸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共同育有未成年子女王○元(下稱未成年子女),聲請人經本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129號(下稱系爭裁定)裁定得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然相對人常於約定會面交往時間失聯,長期阻礙聲請人與王○元會面交往,損害其會面權益,爰聲請調查相對人履行狀況並請求勸告相對人履行系爭裁定所定會面交往內容等語等語。

二、按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家事履行勸告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㈤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裁定駁回聲請:⒍債權人與債務人顯無達成合意之可能,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8條第5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兩造共同育有未成年子女,就變更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事件,本院於110年11月19日以110年度家親聲第209號裁定聲請人得依系爭裁定附表所示會面交往時間與方式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等情,有系爭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3至113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聲請人固主張相對人未依系爭裁定內容履行假日、寒暑假與

農曆過年期間會面交往之義務,然經本院於115年5月20日聽取兩造之意見,相對人陳述略以:聲請人失聯4年之後才請求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聲請人出現後,其在114年11月2日、15日及16日均有請聲請人打電話,由其協助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通話,但聲請人均未致電。其亦已向本院聲請變更會面交往方式,調解過程中曾讓未成年子女於114年12月6日、115年1月17及18日與聲請人互動,但聲請人會帶現任女友前往與未成年子女會面;聲請人已經失聯4年,和未成年子女間關係陌生,且未成年子女有輕度自閉症,故難以依照系爭裁定讓未成年子女與聲請人過夜等語;而聲請人陳述則以:其有嘗試聯絡相對人,但相對人不接電話,拒絕讓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不同意重新協議會面交往方式和時間,相對人聲請變更會面交往方式是要縮短其探視時間,並不合理;其亦不同意先由第三方陪同會面交往,應依照系爭裁定進行會面交往等語(見本院卷第117頁至第121頁)。經本院勸諭兩造,因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已有4年時間未曾互動,是否由本院先轉介專業社工陪同未成年子女與聲請人進行漸進式會面交往,但聲請人拒絕,而相對人亦堅持無法依原有會面交往方案履行,是雙方顯無達成合意之可能。

㈢從而,本件有前開要點第38條第5項第6款規定之事由,應予以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如純

裁判案由:履行勸告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