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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救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救字第31號聲 請 人 陳O婷相 對 人 朱O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本院115年度家補字第107號),並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雖未申請法律扶助,惟經本院調閱聲請人之財產狀況,顯示其112年至113年給付總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4,432元、100元,名下雖有財產,但主要為其現居住之房地,有聲請人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佐,本院認聲請人所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之事實,應可採信。又觀諸聲請人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原因事實,為形式審查之結果,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