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救字第88號抗 告 人 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孫○○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3日本院115年度家救字第8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對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未依上揭規定繳納裁判費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如未依限期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