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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暫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暫字第92號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蔡宛芬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為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所明定。其立法理由,係基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職權性及合目的性,並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又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定有明文。次按未成年人無民法第1094條第1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3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民法第1094條第5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未成年人A01無父親,其母黃○○、外祖母黃○○均已死亡,且無其他民法第1094條第1項之法定監護人,為此聲請人前已於民國115年2月13日,向本院聲請選定未成年人之監護人(案列115年度家非調字第368號),現因未成年人就讀高雄市立中正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在校期間表現卓越,品行端正、學習積極,深獲師長肯定,並獲學校正式推薦,參加「115年青年百億海外圓夢基金計畫─海外翱翔組─圓夢助力方案」。該計畫係由屏東縣政府教育處提案,以「專業職能培訓」為核心主題,計畫期間為115年8月4日至21日,共計18天,前往德國見習。而未成年人擬報名參加上開計畫,須於115年4月1日前繳交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然未成年人目前欠缺法定代理人,故有定暫時處分之必要性及急迫性,請求於選定未成年人監護人裁判確定前,暫由聲請人擔任A01之監護人或准由聲請人以法定代理人地位對A01參加教育部青年發展署「115年青年百億海外圓夢基金計畫─海外翱翔組─圓夢助力方案」乙事,行使同意權並辦理相關報名手續,暨協助申辦護照事宜等語。

三、聲請人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業據其提出選定未成年人之監護人之本案(案列115年度家非調字第368號),固屬得命定暫時處分之事件類型。惟查,未成年人A01並無父親,其母黃○○、外祖母黃○○均已死亡,且無其他民法第1094條第1項之法定監護人,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二親等)在卷可證。依上開規定,在為其選定監護人裁判確定前,應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即聲請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為其監護人,因而未成年人並非無監護人即法定代理人之情,足見本件並無為其選定監護人之急迫情形;且得由聲請人以法定代理人地位對A01參加教育部青年發展署「115年青年百億海外圓夢基金計畫─海外翱翔組─圓夢助力方案」乙事,行使同意權並辦理相關報名手續,暨協助申辦護照事宜,自無核發暫時處分之必要。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如純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