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44號聲 請 人 甲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四年度家繼訴字第一四九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於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六日、一一五年一月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自明。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所稱「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係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3項所定,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等情形(上開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49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核,聲請人係該案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