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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聲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42號聲 請 人 甲00訴訟代理人 吳勁昌律師

馬涵蕙律師劉佳盈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114年度家財訴字第3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4年度家財訴字第3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係本院114年度家財訴字第31號履行協議事件之原告,其具狀敘明理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願付費等語,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前開辦法第8 條第3 項亦有明文,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郁甄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