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78號聲 請 人 莊○○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28號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28號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25日調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28號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系爭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25日經法院開庭調查,聲請人為確認開庭內容,認有調閱法庭開庭錄音之必要,爰聲請交付系爭事件115年3月25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如前,依據前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