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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護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5年度家護字第10、11號聲 請 人 鍾oo

陳oo相 對 人 蘇oo代 理 人 陳o聰律師

李o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鍾oo、A01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鍾oo、A01為騷擾、接觸、通話、通信之行為。

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A01工作場所(森o車業有限公司;地址:高雄市○○區○○路○○○○○號)至少一○○公尺。

相對人應於本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心理輔導十二次,每次至少一小時之處遇計畫,並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電話報到,接受處遇計畫之安排。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當事人均已捨棄抗告權,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馨元附錄: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電話(00-0000000轉分機5915、5920、5625)供相對人聯繫報到事宜參考。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