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5年度家護字第215號聲 請 人 吳oo相 對 人 吳oo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為騷擾之行為。
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住所(地址:高雄市○○區○○路○○○巷○○○弄○○○號四樓)至少一○○公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當事人均已捨棄抗告權,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