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5年度家護字第413號聲 請 人 鐘oo相 對 人 鐘oo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其家庭成員A02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其家庭成員A02為騷擾之行為。
相對人應於民國一一五年四月十七日前遷出聲請人及其家庭成員A02住處(地址:高雄市○○區○○○街○○○巷○○○弄○號),並交付全部鑰匙,且自遷出之日起遠離上址至少一○○公尺。
相對人應於本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戒酒教育輔導十二次,每次至少二小時之處遇計畫,並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電話報到,接受處遇計畫之安排。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當事人均已捨棄抗告權,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馨元附錄: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電話(07-7134000轉分機5915、5920、5625)供相對人聯繫報到事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