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5年度家護字第584號聲 請 人 黃oo (送達處所詳卷)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相 對 人 林oo代 理 人 林o絢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為騷擾之行為。
相對人應於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前遷出聲請人住處(地址:高雄市○○區○○路○○○巷○○○號三樓),並交付全部鑰匙,且自遷出之日起遠離上址至少一○○公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當事人均已捨棄抗告權,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