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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護字第 8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5年度家護字第873號聲 請 人 林OO相 對 人 蔡OO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之行為。

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住所(地址:高雄市○○區○○路○○○巷○○○號)至少一○○公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當事人均已捨棄抗告權,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馨元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