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42號聲 請 人 林○琍非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林妤楨律師相 對 人 林○智
林○世
林○緯
林○丞
林莊○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民法第1151條、第82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繼承人共同繼承被繼承人之財產,應由全體繼承人承受其財產上之權利與義務,而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之僅有潛在且不確定的應有部分而已,並無確定的應有部分,繼承人之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各繼承人尚不得按其應繼分之比例行使權利;倘係基於公同共有人之地位,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為請求,應以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9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公同共有人基於公同共有人之地位,請求回復公同共有物,乃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非僅為自己利益而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
二、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林○通為相對人A006之配偶,聲請人、相對人A02、A03為林○通之子女,相對人A04、A05為林○通之孫子女,林○通於民國113年3月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林○通於112年4月20日以公證遺囑指定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產遺贈予A04、A05共同取得,指定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動產由聲請人繼承其中新臺幣(下同)500,000元,餘由A006、A02、A03平均分配,及指定附表編號9、10之動產由A02、A03取得。A04、A05亦於113年5月3日辦理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產以遺贈為原因之登記。上開遺囑已侵害聲請人之特留分,故提起本件調解。並聲明:㈠確認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林○通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有特留分8分之1之繼承權存在;㈡相對人A04、A05應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產於113年5月3日以遺贈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辦理繼承登記由聲請人、A02、A03、A006公同共有;㈢兩造就被繼承人林○通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按聲請狀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予以分割。經核聲請人所主張之數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且並非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關係,惟聲請人之目的均在回復其對遺產之繼承權,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於定訴訟標的價額時,自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聲請人調解聲明㈠,係在確認其特留分存在,則其訴訟利益自應按遺產之價額,依聲請人特留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為742,871元【詳附表說明欄1、2所示】。訴之聲明㈡,聲請人請求將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產,以遺贈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係本於公同共有人地位請求A04、A05返還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價額計算,為797,840元【詳附表說明欄3所示】。訴之聲明㈢,聲請人請求依民法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分割林○通之遺產,係就遺產依特留分比例1/8受分配,則聲請人可受之利益為742,87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797,840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政學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備註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237.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474,740元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計算 2 房屋 高雄市○○區○○○段0○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0000號;權利範圍:全部) 323,100元 同上 3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濃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8,013元 同上 4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新興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 336,715元 同上 5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里港三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 1,000,000元 同上 6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里港三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 1,000,000元 同上 7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里港三和路郵局 (帳號:000000000) 1,000,000元 同上 8 存款 美濃區農會 (帳號0000000000000000) 197,468元 同上 9 投資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3,020股) 296,300元 同上 10 投資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64,829股) 1,306,628元 同上 說明: ⒈上述編號1至10所示遺產總額為5,942,964元。 ⒉原告主張應繼分比例為4分之1,特留分為8分之1,是原告因本件特留分扣減權行使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742,871元(計算式:5,942,964元×1/8=742,8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⒊上述編號1、2所示不動產,價額合計797,8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