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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72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3等人間聲請許可訴訟繫屬登記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千晴

裁判日期:2026-03-23